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在2018年3月初举行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针对环保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解读,以下是辅导现场实录整理的相关内容,给大家科普现阶段环保税如何征收
一征管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环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3.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征收地点
环保税征收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四数据传递和比对
1.数据传递
(1)环保部门信息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信息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数据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五复核
环保税的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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