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一项项出台修订,这是对传统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定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使得环保的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所以现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广大企业家必须要高度重视自己企业的生态环保工作,所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必须要严格遵守。那么下面依斯倍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这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生产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报批环评及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若是擅自投入生产
分别量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四、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且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五、如遇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六、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八、违法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最后小编想说希望各位企业家朋友严格履行环保义务和相关责任,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为祖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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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科普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的法律后果】